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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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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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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 ,。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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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 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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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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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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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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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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