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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 ?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    》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 , ,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   ?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 , 《 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 ,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 ? ? 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 : ,。。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