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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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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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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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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 ,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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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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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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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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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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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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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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