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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 ,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   《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 ,。   ?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 : ?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 》 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 》 ,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 ?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