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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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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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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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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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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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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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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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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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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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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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