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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5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 ,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 ,(三)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改建为】商业:、 服务业用房的除!外)  《  : (:四)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   】  (五)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   】  (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其他《特定区?域 : 第七条 —在下:列地区扩建》私有房屋,》 除特?殊情况,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批—。。准建设二层楼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楼房  !   (一)规划市!区 :    (》二)近期开》发建设区 》    (三—)城镇规划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  在上述地区以】外扩建楼房的,由】区、 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 , 第八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需要变更规定—内容的,须报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批准 !。 第:九条: ,翻建、扩建房屋竣】工后, 房屋所有】人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所有】人须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平面位】。置图和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地》的区、 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