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5】号
(1994【-1-17修订)】。 ,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
第五?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 ,。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 :(三)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改建为商】业、 服务业用【房的:除外)
】(四)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
: (五)—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
— ,(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其他《特定区域《
第七条 在】下列地区《扩建私有房屋, 除!特,殊情况,《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批准建设二】层楼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楼房
《 (》一)规?划市区
《 , ?(二)近期》开发建?设区
(】三)城镇规划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地区以外》扩建楼房的,由区、! 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需要:变更规定内容—的,须报《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批准?
?第九条? 翻建?、扩建房屋竣工【后, 房屋所有人】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所有人须》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平】面位置?图和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地的区、【 ,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