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5号》
(1994-【1-17修订)【 ,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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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 :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 (三)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改建为《商,业、 服务》业用:。房的除外)
【 (《四)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
(五!)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
(】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其他特】定区域
第七条! 在下列地》区扩建私有房屋, !除特殊情况》,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批准建设二层—楼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楼房
【 (一)规划市!区
(二)!近期开发建》。设,区
: (》三)城镇《规划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 ,在上述?地区以外扩建—楼,房的,由区》、 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需要变更规定内容】的,须报《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批准
第【九条 翻建、扩【建房屋?竣工后,《 ,房屋:所有人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所有!人须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平面位?置图:和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地?的区、 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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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