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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5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三):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改—建为商业、 服务业!用房:的除外)《   ?  (?四)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 ?    (五)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 :    《(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其【他特:定区域? 第七条— 在下列《地,区扩建私有房屋, !除,特殊情况,》。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批—准建设二层》楼,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楼房   !  (一)》规划市区    】 (二)近》期开发建设区—     (三)】城镇规划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  :在上述地区以外扩】建楼房的,由区、 !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需,要变更规定内容的,!须报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批准 ! 第九条 翻—建、:扩建房屋竣工—后, 房《屋所有人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所:。有人须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平面!位置图和《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地的】区、 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