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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5—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三)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改建为商】业、 服务》业用房的除外)  !   (四)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  】  : (五)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   》  (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其他特《。定区域 第七】条 在下列地区扩】建私:有,房屋, 除特—殊情况,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批准建设二!层楼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楼房—     》(一:),规划市区   【 , (二)近期开发】建设:区   《  (?三)城镇规划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地区以》外扩建楼房的,由】区、 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需要变更》规定内容的,须【。报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批准 第【九条 翻建、扩建房!屋竣工后, 房屋所!有人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所有人须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平面位《置图和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地的【区、 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