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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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5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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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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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 ,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 ,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 (《三)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改建为《商,。业、 服务业用房】的除外)
》 ? (四)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
:。 (五)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
—。 ?(,。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其他特定区域— ,
,。
第七条 在下列地!区扩建私有房屋, !除特殊情况,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批《准建设?二层楼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楼房
】(一)规划市—区
(二)!近期开发建设区
! (《三)城镇规划—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地区以外扩建楼房的!,由区、 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需要!变更:规定内容的,须【报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批准
】
第九条 翻建【、扩建房屋》竣工后, 》。房屋所有人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所!有人:须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平—面,位置图和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地的区、 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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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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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