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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5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 ,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 ,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 第?五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 ,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 ,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  (三)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改建为商业!、 服务业用房【的除外?)     (四)!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     (五)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   —  (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其他特定区》域, , :第七条 在》下,列地区扩《建,。私有房屋, —除特:殊情况,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批准建设二》层楼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楼《房,     (一)】规划:。市区   》  (二)近期开】发建设区《     》(三)城镇规划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地区以外扩建楼】房的:,由区、 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 第八?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需要变更规定—内容的,须报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批准 】 :第九条 翻建—、,扩建房?屋竣工后, 房屋】所有:人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所有人须—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平面位置图》和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地的区、 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