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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2号 》。[,发布:时间:198—8-02-29【 生效时间:19】88-03-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临时】用地(除道路用【。地范围内堆物、堆料!、堆放渣土或—临时性施工作—业,、设置临时汽—车候车棚等临时占】地外)和临》时建:设工程?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管—理 ? : , 第三—。条 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均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定使《用期限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 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 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 , 第四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 》 第五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 01元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 》 第六》条, 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审批权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许可《证时计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期限或标准交纳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的【不发:给规:划许可证《 : 第】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临时建设工程—任意改?变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工【程用途以及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的按?。违法建设处理—并按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标准—的10倍收》取,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 》。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