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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2号 —[,发布时?间:1988-【02-29 生【效时:间:1988-0】3,-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临时用地(【除道路用地范围内】堆物、?堆料、堆放渣土【或临时性《。施工作业《、设置临时汽—车,候车棚等《临时占地《外)和临时建设工】程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管理 【 》 第三条》 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均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定使用【。期限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 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 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 《第四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 ?。。 第五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 01元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 !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 第六条 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审批权》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许可证】时计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期限或标准】交纳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的不发给规】划许可?证 ! 第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临时建设工】程任意改变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工程用—途以及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的按违【法建设处理并按【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标准的1—0倍收?取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 《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