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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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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统一【规划建设, —。。制,。止分:散插建楼房, 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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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
第三条【 旧城区内》各项建?筑改建, 必—须,与危旧房屋改造相结!合,: 统一规划》, 统一计划—, 分批划定—改建区,《 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同一期成》片改建工程的—用地面积, 一般】不得小于4公顷【; 在毗邻已—有数幢?楼,房的地区进行房屋改!建,, :改建后必须》形,成4公顷以上的完整!楼房区, 方可建】设禁止零星分散改】建、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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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 —禁止插?建楼房, 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 其新建《房屋的高《度, 一般》不得:超过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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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没有总—体规:划,方案, 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 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 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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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 应】。当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 —一般不再批》准分散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项目, 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 :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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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以违—法建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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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对执法不严【, 越权审批—, 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1《986?年8 月1 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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