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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统一规划》建设, 《制止分?散插建楼《房,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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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旧城区内各》项建筑改建》, 必须与危旧房】屋,改,造相结合, 统一】规划, 统一计划,! 分批划《定改建区《, 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同?一期成片改建工【程的用地《面积, 一般不【。得小于?4公顷; 》在毗邻已有数—幢楼房的地区进【行房屋改《。建, 改建》后必须形《成4公顷以上—的,完整楼房区,— 方可建《。设,禁止零星分散改建】、扩建?
第四条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 禁止插建楼房,】 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 其新】建,房屋的高度, 一般!不得超?过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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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没有《总体规?划方:案, 不《得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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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 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 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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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 应当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 一《般不再批准》分散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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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项目, 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 ,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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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以违法《建设论?处
—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对执法不!严,: 越权审批, 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198—6年:8 月1 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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