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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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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统一规【划建设, 制—止分散插建楼房,】 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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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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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旧城区内《各项建?筑改建, 必—须与:危旧房?屋改:造相结合, 统一】规划, 《统一计划, —分批划定《改建区,《 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同一期成片!改建工程的用—地面:积,: 一般不得小于4】公顷; 在毗邻已有!数,幢楼房的《地区进?。行房屋改建, 改建!后必须?形成4公顷以—上的完整楼》。。房区, 方可建【设禁:止,零星分散《改建、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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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 禁止插建楼房【, 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 》。其,。新,建房:屋的高度, —一般不得超过6米】
第—五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没有【总体规划方案,【 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 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 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第六条 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 】应当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 一—般不再批准分—。散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项目, 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 !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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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以违法【建设论处
!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对执》法,不严, 越权—审,批, 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1986年8— 月1 《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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