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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统一规划—建设,? 制止分散》插建楼房,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第三条 《旧城:区内各?项建:筑改建?, 必?须与危旧《房屋改造相结合【, 统一规划, 统!一计划, 分批【。划定改建区, 【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同一期成片改—建工程的用地面积】, 一般不得小于4!公顷; 《在毗邻已有数幢【楼房的地区》进,行房屋改建, 改建!后必须形成4公顷以!上的完整楼房—区, 方可》建设:禁止零星分散—改建、扩建 【。。 , 第四条》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 禁止插—建楼房, 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 《其新建房屋的高度】, 一般不》得超过6米 — 第五—。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没有总体规划—方案, 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 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 —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第六条 !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 应?当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 一般》不,再批准分散》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项?目,, 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 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以违法?建,设论处? ? 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对执—法不严, 越权审】批,: 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19!86年?8, 月1 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