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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统《一规划建《设, 制止分散插】。。。建楼房,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 第三条【 ,。旧城区内各项建筑】改建, 必须—与危旧房屋》改造相结合, 【统一:规划, 统一计【划, 分《批划:定,改建:区, ?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同一期成片!改建工程的》用地面积,》 一般?不得小?于4公顷; —在,。毗邻已有数幢楼房的!地区进行房屋—改建,? 改:建后必?须形成4公顷以上的!。。完整楼?。房区, 方可建【设,禁止零星分散—改建、扩《建 第四条!。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 》禁止插建楼房, 】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 》其,新建房屋的高—度, ?一般不得超过—。。6,米 ? ?第五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没有总体》规划方案,》 ,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 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 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 第六—条 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 应当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 一?般不再批准分散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项目,】 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 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以违法建设论【处 —。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对执法不严》, 越?权,。审批:, 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1986年8 月1! 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