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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统一【规划建设, 制止分!散插建楼房,— 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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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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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旧城区内各—项,建筑改?建, ?必须与?危旧房屋改造相结合!, 统一规划,【。 统:一计划, 分批划定!改建区, 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同一期成片改建工程!的用:地面积, 一般不得!。小于4公顷; 在毗!邻已有数幢》楼房的地区进—行房屋改建, 改建!后必:须形成4公》顷以上的完整—楼房区, 方可建设!禁止零星分散改【建、扩建《
第—四条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 禁止!插建楼房《, 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 其新建房屋的!高度, 一般不得】超过6米《
》第五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没,有总体规划》方案, 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 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 ,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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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 《应当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 一般不《再批准分散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
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项目》, 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 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以违法》建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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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对执法不严,—。 越:权审批, 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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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1986【年8: 月1 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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