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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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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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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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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
】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三)租赁期!限;
《。
? 《(四)?土,地使用条件;—
》。。。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
?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 《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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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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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 (一)】工业用?地50年;
!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四)临时》用地2年;
】。 : (五)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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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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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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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
》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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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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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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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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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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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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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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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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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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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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