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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 《(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 !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三)租赁期限; 】     】(,四)土地使用—条件;? ,   —。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 ,   》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 :。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  》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   (一)—工业用地50—年; 》。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  (四)临时用】地2年; !。  :  (?五)其他《用地50年》。 :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 ?   ?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 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 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