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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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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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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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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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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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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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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 】
【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三)】租赁期限《;
》 (四)土!。地使用?条,件;
!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 《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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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 , (一》)工业用地5—0年; 《
《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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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 (四?),临时用地2年;
!
《 (五)—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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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
【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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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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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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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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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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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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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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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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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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