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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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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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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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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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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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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
】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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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租!赁期限; 》
】(四:)土地使用条件【;
【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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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
: 《 (一)工业用地!50年;
】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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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四):临时用?地2年;
】 (五【)其他用地50年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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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 ,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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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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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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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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