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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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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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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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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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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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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
【 :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三)租赁期限—;
《 (【四,)土地?使用:条件;?
】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
: ,。 ?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
? 《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 , , (一)工业用】地50年《;
【 ,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 《 (四?)临时用地2年;】
》 (五—),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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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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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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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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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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