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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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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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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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租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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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三?)租赁期限;
】
, 《 (四)》土,地使用条件;—
》。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 ,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
—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 (一)工业用地!50年;
】 ?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四)临!时用:地2年;《
— : ,(五)其《他用地50年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 ?。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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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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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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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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