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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 ?。 (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 ,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 ? ,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三)?租,赁期限;《 ?    》 (四)土地使用条!件; 《。  《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    》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  》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 ,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   (一)工业用!地50年《;    !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 ,  :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四)临时【用地:2年; 《 :     (五)!。其他用地50年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 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 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 ,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