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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 (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 :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 —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   》  :(,三)租赁期》限;   !  (四)土地使用!条件; 》    —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  》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 , :    《(一)工业用—地5:0年;? 》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    (四)临时!。用地2年; !    《 (五)其他用【地5:0年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  :。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 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