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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 (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 ?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  (三)租赁期限!;   】  (四)土地【。。使用条件; 【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 ,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 :  :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 ,    —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  :   ?(一)工业》用地5?0年; 】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四)临时用地2】年;: ,  》   (五)其【他用地50》年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 : 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 ,。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 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