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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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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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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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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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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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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不:实,行有偿使用和租赁】的国有土地外—。,其他因发生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承租人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土地】租赁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三)—土地租赁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
《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三:)租赁期限;
!。 (四】)土地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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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六)土地《。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
! : (七)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
》 ,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
: , :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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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依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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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业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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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四)临时【用地:2年:;
《 —(五:)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以租赁《地块标定地价的贴现!作为最低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对承!租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征用、拆迁等!费用,应当从地价中!作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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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土地》租金标准
!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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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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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因特殊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法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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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土《地的,?应在届满的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批准予】以续租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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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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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的,必须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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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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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要求承】租人给予《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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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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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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