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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 ,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 ,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