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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 ,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 ,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