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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 ,。。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