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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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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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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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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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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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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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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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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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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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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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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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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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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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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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