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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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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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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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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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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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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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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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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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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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