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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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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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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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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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