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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 (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 ,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 ,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 ,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 ,。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