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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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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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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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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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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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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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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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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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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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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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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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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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