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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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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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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
:(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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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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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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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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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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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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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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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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