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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 :(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