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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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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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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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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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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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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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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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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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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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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