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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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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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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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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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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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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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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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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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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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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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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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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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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