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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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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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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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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 ,
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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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
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 ,
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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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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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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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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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监督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在,处理质量事故—时监:督,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施!工、测试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在发生【质量事故争议—时由监督站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
《(二)评为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专用制品!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交纳监】。。督费的必须补—办手续并处以施工】单位或专用制品【单位:工,。。程造价、制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到“—。停工通知书》”,而不停工《的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限期报验逾期!再不:报验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裁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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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的分类和情节处!以施工单位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质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一律由市政【监督: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事业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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