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也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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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肢解—。单位工?。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
(五)在施!工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六)强行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的特—殊专业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规定的;
—。
(七)工程质量核!定为: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者拆除的》; :
(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工,程的;
(九)!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理,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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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三)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二)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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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特—种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类别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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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者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未进行检—验的;
—(五)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
—
(七)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
(九》)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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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未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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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徇私舞弊】提高:或者压低《核验等级《。的;
(—四)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 ,
(五)》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六)刁难受监督单!位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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