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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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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也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肢解!单位工程的;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 《
:(五:)在施工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六】)强行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的特:殊专业?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规定的;!。
(《。七)工程质量核定】为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者拆除《的;
》(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工?程,的,;
(九)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 》。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理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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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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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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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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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施工的;!
?(三:)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特种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类别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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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者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未进行检验【的;:
(五》)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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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
(七)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
《(,九)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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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未【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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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徇私舞弊提高!或者压低核验等级】的;
(四【。),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六)刁难受监督单位!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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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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