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
?
6.1 】 出:厂检验
》。。
— 《应对监控《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
a!) 基本功能试验!;
《
【b) 自检—功能试验《;
】 c) 绝】缘电阻试验;
】
《 《d) ? 电气强度试验
!
—6.2 型式检验!
—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
《 《。 a) 新产【品试制定型及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
! : b)? :投,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c): 正式投产满三】年,时;
《
】。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 — , e)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
,
,。
【。 f)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5.1.6、【5.2~5.19】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