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2012 建标库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应对监控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基本功能试验;

    b)  自检功能试验;

    c)  绝缘电阻试验;

    d)  电气强度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及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投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投产满三年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5.1.6、5.2~5.19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