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应对监控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基本功能试验;
b) 自检功能试验;
c) 绝缘电阻试验;
d) 电气强度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及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投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投产满三年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5.1.6、5.2~5.19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