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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  :(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 ,。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七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对?收回:土地的地上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予适当补偿对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原土地使—用者仍需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 —  : ,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该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未【收,。回而转移给他—人使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和转移》后的: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 ?。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手续按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止、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第十一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约定的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和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书 ! 第十三条—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增?值费: ?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后受让人》或承租人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筑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缴纳应缴【纳,税款; —     (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 :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 : ,  :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联】营、联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二十五】。。条 非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作【它用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收】。入、责令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责令补交《有关费用的处理并】可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 》     【对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缴纳:滞,纳金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