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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    —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 第七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对收《回土地的地》上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予适当补偿对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原土地—使用者仍《需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  —。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该《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未收回而转移!给他人使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和转移后的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手》续按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止《、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约定的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和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书 【 第十三条》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增值费 【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后受让人—或承租?人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筑!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  ?   (一)—缴纳应缴纳税款【;  —。   (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 》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联营、联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二十五!条 非?。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作它用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收入【、责令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责令补!交有关费用》的处理并可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    】 对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缴纳滞纳金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