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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 , 第七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对收回土地》。的地上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予适当补偿—对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原土地使】用者仍需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 》   ?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该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未收回而转移—给他:。人使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和转移后!的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手续按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止》、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第十一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约定的【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和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书 】 ?第十三条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后受让人【或,。承租人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筑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 , 第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  (一)》缴,纳应缴纳税款—; 》 ,   (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  】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联营、联—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二—十五条 《非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作它用】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收—入、责令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责令补交有》关,费用的处理并可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 【     对【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缴!纳滞纳金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