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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 ?   ?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 : 第七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对收回!土地的地《上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予】适当补偿对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原:。土地使用者仍需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 《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该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未《。收回而转移》给他人使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和转—移后:。的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手续:按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止、—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约定!的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和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 ,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书 《 ?第,十,三条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增?值费 》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后受让人或》承租人?。。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筑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缴纳《应,缴纳税款; ! ,   (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 【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第,二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联营、联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第二十五—条 非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作:它用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收入、责令】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责令补交有关费!用,的,处理并可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 】   》  对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缴纳滞!纳金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992》年11?月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