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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 :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 第七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对收回土地】。的地上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予适当—补偿对?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原土地使用者仍!需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  【。  :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该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未收回【而转移?。给他:人使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和转?移后的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手续按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止、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约定的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和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书— 第【十三条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后受【让人或承租人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筑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    (》一)缴纳应缴纳税款!;     !(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   !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第二?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联营、联!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二十【。五条: 非: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作它用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收入【、责:令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责令补交有关费用】的处理并可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 ?     对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缴?纳滞纳?金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