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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 ,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 第七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对?收回土地的地上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予适当补偿【对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原土地使用者仍需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   】。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该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未收回而转》移给他人使》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和转移?后的: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手续按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止、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第十一【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约定的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和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书 第!十三条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增值?费, 《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后受让人《。或,承租人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筑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     (—一)缴纳《应缴:纳,税款; — ,    (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 !    》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联营、联《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 非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作它?用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收?入、责令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责令】补,交有关费用的处理】。并可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 —    对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缴【纳滞纳金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