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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    (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 第六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 ,第七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对【收回土地的地上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予适:当,补偿对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原土地使用者仍【需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 :。。。 ,     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该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未:收回而转移》给他:人使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和?转移后的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手续按【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止【、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 第十—一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约定的?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和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 ,。  :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书】 —第,十,三条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后受?让人或承租人—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筑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财产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     —(一:)缴纳应缴》纳税:款;   】  (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 》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联营、联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 非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作它用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收入【、责令改正、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责令补交有】关费用的处理—并可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 ?。 :。    对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