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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2004】修正) 【 《  :  1?。9,96年1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年】2月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加强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城市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见附件) 【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   土地、环【保、文物、》房产、园林、工商】、,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权—限,:配合市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城市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是?:(一?)反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二)南?海岸海滨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红?石礁、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等景观和环【境;(三)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道路》对景点和疗养—区,、住宅区、》街区;(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 , 第五条》 城市风》貌保护应当坚持【保护、整《理、美化、完善【。的原则,保持—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统一《性和艺术性 — 第《六条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属反映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损坏》的,应当在市规划】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内修》。复 ? 第七条》 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风景点,应当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 , ?第八条 《 ,城市:。风貌保?护区应当保持该区域!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除必须的市政设】施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 第九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色调 第】。。十条 ?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按《风貌保?护,要求重建;》属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占地面积】、原体?。量和原建筑风格重】建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的性质、体量】、密度?、高:度、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包?括,设置室外雕塑、大型!广告设施《。)的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选:定,并按规》定报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原样修—复的保持原间—距外,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均应当按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建筑间距执行 】     在风!貌保护点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除按新区建筑间!距执行外,还应当】符合保护点风貌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新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 第?十五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滩湾岬角【、围海拦坝》、砍伐树木、设置】废渣及垃圾堆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破坏地形、—地貌及其他影响【城市风貌保护—的行为 《 第十六条 】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确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建筑】,必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拆除? :     —临时建筑不得出租、!转让和改作他用 ! 第十七条 【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现《有,的不符合城》市风貌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按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限期】。治理或?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改造或】迁,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风《貌保护?规划 《     应当】按照: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保护点的】详细规划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和本】办法 —第十九条 对在】城市风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条 《对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建筑物!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滩【湾岬角、围海拦【坝,、设置?废渣及垃圾堆场,】影响城市风貌保护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一)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对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进行维修【的;(二《),。临时建筑出租、转让!和,改作他用的;—(三)新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百分】之四十?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土地、环境【保护、文物、房【产、园林绿化、工】商、市政设施等管】理的法律、法规【应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 对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附件?: ? :一、城?市,风,貌保护范围》  》  : 自团岛公园北界】西端起,沿团岛二路!、明月峡路》、瞿塘?峡路、西陵峡三【路、贵州路、—太,平路、郯城路、【广西路,经中山路】、肥城路、浙江【路、德?县路:、,。。安徽路、平原路、】禹城路、观象—山北界、《莱芜一路、莱芜二路!、齐东路、登州路】、大学路、红岛【路、红岛支路、青岛!山公园北界、太平山!公园北界、湛山【寺、东海一路,转】至湛山大路、太平角!六路的连接线以南】地,区和黄台路街区、馆!陶路街区《及,前列区?域以外的市公安局】办公楼保护点 】 二、—保护区 【    1、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疗—养,区: —    《东,至太平角六路、【芝泉路;《西,至荣:成,路西侧;南》至汇泉路以》西海边,山海关【路、太平角》一路、太平角六【路以南海《边;北至湛山大路】、佛涛路、郧阳路2!、鱼山住宅区:东】至八关山《住宅区;西至大学】路;南至海边;【。北至鱼山路、福山】路3、八《关山住宅区》。:东至?延安一?路;西至《八关山?;南至文登路;北至!京,山路及?齐河:路4、观海山—。住宅区:《东至平原路、江苏】。路;西?、北至安徽路、【德县路、明》。水路;?南至海边5、信号山!住宅区:《     】东,至莱芜?二路、大学路;【西至江苏路;南至】。。海边:;北至齐东路北侧】6,、观象山住宅区:】。  》   东至江苏【路,;西至济宁路;南】至观象一路;北至】禹城路7、安徽路】住宅区: 》 ?   ? 东:。至德县?路、明?水,路;西至浙江路【。;,南至:。太平路海《边;北至《德,县路:北,端8、黄台路街区9!、馆陶路街区— 》 三、保护点 ! , ,   1《、栈桥、《回澜:阁(中山《路南:端)2?、青:岛俱乐部(中山路】一号,现市科协【办公:楼)3、青岛德国】警察署旧址(—湖,北路二十九》号,,现市公安局办公楼!)4、?青岛德国总督府【旧址:(沂水路十一号,现!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办公《楼)5、德华—银行大楼《旧址及山东》。路矿公司旧址(广西!路,十四:号院内)6》、,天,后宫(太平路十九】号)7、观》象,山气象台、天文台(!观象山顶)8、观】象山望火《楼(观象山北坡)】9、:圣弥厄尔《天主堂(浙江路十】五号)10、—国际礼拜堂(江苏】路十五号)11、人!民会堂(大学—。路一号)12、世界!红:字会旧址(大学路】七号及鱼山路三【十七:。号,现市博物馆【)13?、青岛德国总督官】邸旧址(龙山路二】十六号,现市迎宾】馆)14、康有【为故:居(福山支路五号)!15、海产博—物馆(莱阳路二号)!16:、水族馆《(莱阳路四号)17!、东海饭店(—汇泉湾南端》)18、德国依尔】梯司兵营《旧址(湛山大路二】号)19、德国【。俾斯麦兵营旧址(】鱼,山路五?号,现海洋大学【海洋馆、地质馆【、水产馆《)20、小礼堂(】。荣成路四十四号)2!1、花石楼(黄海】路十八号《)22、湛山寺、】塔(芝泉路)23、!日,。本取:引所:旧,。址(馆陶路二—十二号,现北—舰俱乐?部)24、游内山】公园(现团岛)、】小青岛?、太平山《。、鱼山、观象山、观!海山、信号》山,、贮水山、青岛山】等风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