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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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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年2月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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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 为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加强【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城市】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见附件)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 土地、环》保、文?物,、房产、园林—、,工商:、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权限,配合—市,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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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是:(一)】反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二):南海:岸海滨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红石礁、【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等景观和环境;!(三)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道路》对,景点和疗养区、住宅!区、街?区;(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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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风貌保护应当【坚持保护、整—理、美化《、完善的原则,【保持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统一性和》艺术性
第六!条 :。。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属,反映: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损坏的?。,应当在市规划【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内修复
第!七条 《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 《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风景点,》应当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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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风貌—。保护:区应当保持该—区域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除必须的】市政设施《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第九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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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按风貌】保护:要求重?建,。;属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占地面—积、原体量和—原建筑?风格:重建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的性质—、体量、密度、【高度、?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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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包括【设置室外雕塑、大型!广告设?施)的?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选定,并按!规定报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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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原样修复的—保持原间距外,【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均应【当,按,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建?筑间距执行
】 《 在风?貌,。保护点?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除按新区建筑间】距执行外,还应【当符合保护》点风貌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新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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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滩!湾岬:角、围?海拦:坝、砍伐树木—、设置废渣及垃【圾,堆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破坏【。地形、地貌》及其他影响城市【风貌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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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确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建筑,必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拆除
! 临时建筑不得!出,租、转让和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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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现》有的不符合城市风】貌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按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限期治【理或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改,造或迁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风貌保护规划
! 应—当按照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保护点的—详细规?划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和本办》法
第—十,九条 对在—城市风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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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对: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建?筑物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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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滩湾岬》角,、围海拦坝、—。设置废渣及垃—圾堆场,影响城市】风貌保?护,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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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一)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对《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进行维修的》;,。(二)临时建—筑,出租、转让》和改作他用的;【(三)新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百分之!四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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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土地、环《境保护、文物、房产!、园林绿化、工【商、市?政设施等管理—的法律、法规应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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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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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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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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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城市风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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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团岛公园北【。界西端起,》沿团岛二路、明月峡!路、瞿塘峡路、西陵!峡,三,路,。、贵州路、太平路、!郯城路、广西路,】经中山路《、肥城?路、浙江路、—德县:路、安徽路、平原路!、禹:城,路、观象山北界、莱!芜一路、莱芜二【路、齐?东路、登州》路、大学路、—红岛路?。、,红岛支路《、青岛山公园北界、!太平山?公园北界、湛山寺】、东海一《路,转至湛山大路】、,。太平角六路的连接线!以南地区和黄台路】街区、馆《陶路街区《及前列?。。区域以外的》市公安局办公楼【保护点
!二,、,保护区
— :。 1、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疗】。。养区:
《。
, 《 :东至太平角六路、】芝泉路;西至荣【成路西侧;南—至汇:泉路以西海边,【山,海关路、太》平角一路、太平角六!路以:南海:边;北至湛山大【路、佛涛《路、郧阳路》2、鱼山住宅区【:东至八关山住【宅区;西至大学路;!南至海边;北—至鱼山路、福山【路3、八关山住【宅区:东至延—安一:路;西至八关山;南!至文登路;》北至:京山路及齐河路4】、观海?。山住宅?区:东至平原路、】江苏路;西、—北至安徽路、德县路!、明水路;南至【海边5?、,信号山住宅》区:
— ? 东至莱芜二路【、大学路;西至【江苏路;南》至海边;《北,至齐东路北侧6、】观象山?住宅区:
》
— 东至江《。苏路:;,西至济宁路;南至】观象一?路;北至《禹城路7、安徽【。路住宅区:
! , 东《至德县路《、明水路《;,西,至,浙江路;南》至太平?路海边;北至德县路!。北端8?、,黄,台路街区9、—馆陶路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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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点
! , : ,。 :1、栈桥、回—澜阁:(中山路南端)2】、青岛俱乐部(中山!路,一号,现市科—协办公楼)3、青】岛德国警察署—旧址(?湖北路二十》九,号,现市公安—局办公楼《)4、青岛德国总】督府旧?址(沂?水路十一《号,:现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办公楼)5》、德华银行》。大楼旧址及山东路】矿,公司旧址(》广西路十四号院内)!6、天?后宫:(太平路十》九号)7、观象山】气象台、天文台(】观象山顶)8、观象!山望火楼(观象【山,北坡)9、》圣,弥厄尔天主堂(浙江!路十五号)》10、国际礼拜【堂(江苏路十—五号)11、—人民会堂(》大学:路一号)1》2、世界红—字会旧址(大学【路七号及鱼》山路三十七号—,现市博物馆)【13、青岛德国总督!官邸:旧址(龙山路二十】六,号,,现市迎宾馆—)14、康有为【。。故,居(福山支路五号)!15、?。海产博物馆(莱阳路!二号:)16、水族馆(】莱阳路四号》。),17、东海饭店【(汇:泉湾:南端)1《8、德国依》尔梯司?兵营旧址(湛山大】。路二号)19、德】国俾斯?麦兵营旧《址(鱼山路五号【,现海?洋大学海洋馆—、地质馆、》水产馆)20—、小礼堂(荣—。成路四十四号)【21、花石》楼(黄海路》十八号)22、【湛,山寺、塔(芝泉路)!23、?日本取引所旧址【(馆陶?路二十二号,—现北舰俱乐》部)24、游内山公!园(现团岛)—、,小青岛、太平—山、鱼?山、观象山、观海山!、信号山《、贮水山、青—岛山等风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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