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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年四?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旗、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工程建设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能满足《开工需要;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六)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按照规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施【。工许可?证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放置《施工现?场备查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按?照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明确市与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 :。 (一)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建 》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100万—元以下的; 】2,、,建筑工程总》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住宅】小区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施工?许,可证 《 (二)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由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2】00万元以下的;】 2、建—设工程?总规模?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 3、建筑【结构主体建筑六层(!含六层)或单跨9】米,。跨度以下的 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律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施工许可【证,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施工【许可证审批》必,备证明文件和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 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由国】家统一制定》。格,。。式由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文本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持:正,本,施工:总包单位持副本【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和】产权确认时必须提】交施工许可证正本】施工总包单位在【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招:聘时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副:。本才能进行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在【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农民—自,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