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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 监理》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 :。 (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 , ,(五)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 ,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且应专业对—口工种齐全 【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企业: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从事3年以上—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每!一位监理工程师只】能同时承担两个(含!两个)?以下单位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且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 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指定一名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 第二【十二条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企业、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监理人员情况表!书,面通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 : 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监理《所需要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 — ,。 : 第二十《三条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 ,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一)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二)】。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可能产》生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 : , (三)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四)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关键部【。位按国家规定进【。行旁站监理; 】 《(五)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 (六)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对建设!单位或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的责任 ! 监理企】业未履行义务—或者由?于监理企业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监理企业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企业可以将部!分专业?监,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专业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企业担—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者付款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监理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