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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七条 设立监!理企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的,有关要求 【 , , 设立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须,经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 ,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 ?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监理企》业应在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收回其岗位】。证书 《 :。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将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及组成人员在【开始监理前报告【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签,定,质量、安全》责任书 】 监:理企业?应按工程进度将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任职; ! ,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对监理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监理业—绩动态考核 ! ,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验】的,专项内容监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其工作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