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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 :。 ,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 : 第?七条 设立监理【企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的有关!要求 — 设立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须经?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 (—六):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监理—企业应在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收回《其岗位证《书 《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将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及组成!人员在开《始,监理前报告》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签定》质量、安全责任书 !。 , : 监理企业应【按工程进度将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任职; 【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 , ?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对《监,理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监理业绩!动,态考核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验的专项》内容:监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其工作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