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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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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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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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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立监理《企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的有关》要求
设!立,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须经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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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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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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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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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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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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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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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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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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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监理企业应在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收:回其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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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将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及组成—人员在开始监理前报!告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签定质量《。、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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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应—按工程进度将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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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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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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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监理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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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监理业绩动—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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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验的专【项内容监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其》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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