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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 , 第七条 —设立监理企》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的,有关要求 — 设立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须经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八条《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 , (六》)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 《第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监理企业应在】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收回其《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将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及》组成人员在开始监理!前报告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签定质量】、,安全责任书 — 监—理企业?。应按工程进度将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任职; 】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 ,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 : 第十三条 对】监理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监】理业绩动态考核【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验】。的专项内容监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其工作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