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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设立《监理:企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的【有关要求 【 ?设立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须《经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 :。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 , (六)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 第: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监:理企业应在》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收回其—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将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及》组成人员在》开始监理前报告【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签:。定质量、安全责任书! 监理企!业应按工程进度【将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任?职; 》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对监理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监理?业绩:动态考核 》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验的专—项内容监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其《工作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