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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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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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立监!理企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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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须经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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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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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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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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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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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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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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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监理企业!应在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收!回其: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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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将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及组成人员在开始!监理前报告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签定!质量、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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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应,按工程进度》将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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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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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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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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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监理?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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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监理业绩动】态考核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验《的专:项内容监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其—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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