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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制度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   — , (三)—招标人未及时、妥善!回复:和处理投标质疑【或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其》投标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投标人骗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者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 【  》  《 (二)《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采用?欺骗:手段办理《信用:登记手续《或,者信:用登记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的;   ! 《(三)?使,用,未,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    (】四)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 : :    —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的;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   《 (?七)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 , ? 第四十八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 第四十《九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