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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旗、县?的城镇?绿,化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   》  (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  (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百分之】六十五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    》。 (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指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指】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及,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风—景名胜和水源地等生!态区域的控制线【    【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是指: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