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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 ?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
【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不:同,用地的界线、绿【化用地的《布局和具《。体坐标
【 划定—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绿线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有效的绿!线保护体系;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建立!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根据规划修!改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
第四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 (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 (《。三)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流、湖泊的周边绿】地、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生—态区域;
— (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
《 确需【修改城?。市绿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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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修改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依法修改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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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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