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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 , 第三十》八条 本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   《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不?同用地的界线—、绿化用地的布【局和具体坐标 【   》  划?定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绿《线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有效的绿【线保护体系;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建立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根据规—。划修改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 《。 第四《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三)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流、湖泊的周边!绿地、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生,。态区域; 】   ? (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 【 , 第四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 《     【。确需修改《城市绿?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修改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修改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   依法修改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