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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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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不同用地的!界线:、绿化用地的布【局和具?体坐标
》 , 《。 划定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绿《线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有效?的绿线保护体系;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建立《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根据规划修改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
? 第四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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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 ,(三)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流、《湖泊的?周,边绿地、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生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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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 , ,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
《 第四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
》 确需修改!城市绿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 ? 修改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修》改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依法【修改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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