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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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
】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不同用地的【界线、绿化用—地的布?局,和具体?坐,标
【。 划定《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绿:线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有效!的,绿线保护《体系;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建立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根据规划【修改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
第—四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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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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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流》、湖:。泊的周边绿地、【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生态区域》;
【 (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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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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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城:市绿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修改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修改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 依法修改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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