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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不同用地的!界线、绿化用—地的布局《和,具体坐标  !   划定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绿线—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有,效的绿线保》护,体系;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建立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根据规划修改【。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 【第四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     (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   》  (三)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流、湖泊的》周边绿地、》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生态区域;【 :     (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 :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 ? 第四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 , :     确—需修改城市绿—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   修改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修改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依法修改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