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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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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签订责?任书的;
(】二):不按规定《补测:、补绘竣《工图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报送的【档案不完《整且未在限期内【。补充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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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未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至1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叮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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