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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建》档和移?交 《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道路: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原—件备份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九【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和编—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室)编制 】 ,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形成—单位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全部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四)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项所形成的城市!建设资料形成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 (三)建—。设工程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建设工程的照!片,、录像等声》像档案和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要签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消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依据!本办法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 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查—。验工程档案》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