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国家、自治区的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坚持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
第六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