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建标库

5  实验室设计原则及基本要求

5.1  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规定和要求。

5.2  实验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考虑生物安全的特殊要求;必要时,应事先征询消防主管部门的建议。

5.3  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5.4  实验室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5.5  实验室的设计应保证对生物、化学、辐射和物理等危险源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评估的可接受程度,为关联的办公区和邻近的公共空间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防止危害环境。

5.6  实验室的走廊和通道应不妨碍人员和物品通过。

5.7  应设计紧急撤离路线,紧急出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5.8  房间的门根据需要安装门锁,门锁应便于内部快速打开。

5.9  需要时(如:正当操作危险材料时),房间的入口处应有警示和进入限制。

5.10  应评估生物材料、样本、药品、化学品和机密资料等被误用、被偷盗和被不正当使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物理防范措施。

5.11  应有专门设计以确保存储、转运、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物料的安全。

5.12  实验室内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等相关要求。

5.13  实验室设计还应考虑节能、环保及舒适性要求,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和人机工效学要求。

5.14  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5.15  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还应考虑对动物呼吸、排泄、毛发、抓咬、挣扎、逃逸、动物实验(如:染毒、医学检查、取样、解剖、检验等)、动物饲养、动物尸体及排泄物的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险的防护。

5.16  应根据动物的种类、身体大小、生活习性、实验目的等选择具有适当防护水平的、适用于动物的饲养设施、实验设施、消毒灭菌设施和清洗设施等。

5.17  不得循环使用动物实验室排出的空气。

5.18  动物实验室的设计,如:空间、进出通道、解剖室、笼具等应考虑动物实验及动物福利的要求。

5.19  适用时,动物实验室还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饲养设施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