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标库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  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  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  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3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

12.3.6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