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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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