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 《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 第八条《 ,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九条 !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   ?  :(一)?恢复性建《设;:    》 (二?)临时建筑》;   》 ,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 ,。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 ,  :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 第十《二条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