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  :。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 ,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 】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 第?八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 第九?条 :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 】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    (一)恢】复性建设; 【  :  (二《)临时建筑》;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 ,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 ,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 ,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 第十二条 【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