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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 ,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    》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 第七条《 ,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八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 ,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     》(一)?恢复性建《设; 《    (二—)临时建筑》; ? ,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 ,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   ?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第十二条】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