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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   【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 第八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 ,。 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 (一?)恢复性《建,。设;     (!二):临时建筑;》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 ,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 ,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 ,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第十二!。条 :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