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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   ?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 !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   !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 ,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八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    《 (一?)恢复性建设;【。 :    (二)临】时建筑;   】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 第十?一条 ?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    《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第十二条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