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   ?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    《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 ,。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 》  :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  :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八条 《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 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恢复性建设】; :    《 (:二)临时建》筑;   —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   ?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  :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 第十《二条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