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
第四?条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 : 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
】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
?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无法按照长边—、短边?以,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
》
《 日照分《析采集的数据应当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图纸确定的数】据和现状测》绘数据为准测绘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八条 !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十条 【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恢:复,性建设;《
(二】)临时建筑;
!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 第十二条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