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 现将—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日 —
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呼和浩】。特市具有其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进企业”)
】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进企业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外进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实行企业】资质备案和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
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是指外进【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外进—。企业资质备案—证书
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是指》外进:企业:依法取得资质备案证!书后: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
第六条【。外进企业申请资【质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原件和》企业诚信证明原件】;
》
(五)企业法】人对驻本市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近半—年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六)驻】本市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
第:七条:外进: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办》事处)一级》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负?责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家外进企业只】能在本市设立一个分!支管:理机构
【
第八条外—进企业申请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
】
:
(二》)承:接工程项目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近半年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原件?及复印件《
,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备!。案的:外进企业《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等进行实】地核查?对资料完《整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保留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
《
第十条—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有效期!为项目实施周期工程!项目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后工程项目【备案自动失效
!
第《十一条?已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外,进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外进企业备案】证,书,原件、驻本市分支机!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第十二】条外进?企业驻本市》管理机构应当按【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其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进】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将外进企业纳入本】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十四条外进—企业在本《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和分包》工程项目须》向发包方和总包方出!示备案证书原件发包!方和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备案证书的外【进企业
—
第十》五条工程总包方有】权拒绝未《。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外进企《业承揽建筑工—程
:
,
:
第十六条—外进企?业在本市的建—筑活动必须保证【投入项目的机械设】备、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安全合格和!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
—
:
,
第十七《条外进企业》应当结合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承接项目!。类别、规模的—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
《
?
,第十八条严禁外进】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施?工严禁外进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持证:人,员挂名、挂证从事建!筑,活动
—
第?十九条外进企业【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和:行业管理规定—在备案?有效期内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