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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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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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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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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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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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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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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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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呼和浩特》市,具有其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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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进企业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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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外进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实行企—业资:质备案和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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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是指外—进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外进企业资质备案】证书
】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是指外进企—业依法取得资质备案!证书后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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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外进企业申请资!质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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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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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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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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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原件和企—业诚信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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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法人对驻本市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近—半年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驻本市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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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外进—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办事处)一!级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负责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家外进!企业只能在本市【设立一?个分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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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外进【企业申请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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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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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接:工程项目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近半年《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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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备案—的外进企《业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等进】行实地核查对资料】完整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保留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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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有效期为项【目实施周期工程项目!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后工》程项目备案》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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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已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外:进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外进企业备案【证书原件、》。驻本市分支机—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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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外【进企业驻本市管理】。机构应当按》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其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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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进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将外进》企业纳入本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十四条外进》企业在本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和?。分包工程《。项目须向发包—方和总包《方出示备案证书【原件发包方》和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备—案证书?的外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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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工程总?包方有权拒绝未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外进《企业承?。揽建:筑工程?。
第【十六条外进》企业在本市的—建筑活动必须保证投!入项目?的机械设备》、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安全合格】和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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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外《进企业?应当结合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承!接项目?类,别、:规模的?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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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严禁外进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施工严禁《外进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持证人员挂名、!挂证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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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外进企业》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和行业管理规定】在备案有效期内【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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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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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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