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BJ/T36-024-2014 建标库

1 总 则

1.0.1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根本要求。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规定,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2010年降低16%左右,而且这是一个约束性指标,任务相当艰巨。我国建筑用能已超过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3。居住建筑用能数量巨大,浪费严重。因此,居住建筑节能是当务之急。为了促进全国节能工作的全面展开,缓解能源供应压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国务院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也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要求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提出: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住建部于2011年12月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建筑节能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由此可见建筑节能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04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建设[2004]52号)及2012年制定出台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编制《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赣州专用条款’的要求”以来,全省各设区市和县(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积极稳步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缓解我省能源短缺的现状,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居住建筑空调、采暖能源利用效率,提高我省建筑节能水平,特修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工作。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住宅式公寓、集体宿舍、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等。在江西省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中,应按本标准规定采取相应的建筑保温隔热和采暖、空调等节能措施控制居住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

1.0.3 本标准将江西省全境划分为南、北两区进行节能设计,是基于编制组对省内各地市节能设计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并辅以大量的节能计算后发现:江西省大部分地区建筑节能效果主要受外墙传热系数的影响。而在赣州地区,建筑节能效果主要受外窗遮阳系数的影响,外窗遮阳的好坏直接对赣州建筑能耗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与南昌等地区相比,赣州地区应重点改善外窗遮阳措施,在降低夏季空调能耗的同时,充分利用冬季太阳辐射热来降低冬季采暖能耗。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中,外墙传热系数的规定性指标对于赣州而言偏于严格,可在保证墙体夏季隔热能力(热惰性指标)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空调、采暖对墙体传热系数的要求,同时发挥建筑门窗遮阳在赣州地区建筑节能中的作用,补强相应的外窗遮阳措施,减少外墙保温削弱后对建筑能耗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调整后的总体建筑节能水平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的要求。

1.0.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附录八“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图”确定江西省属夏热冬冷地区。过去,江西省居住建筑的设计不考虑冬季采暖、夏季空调降温的要求。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差,炎夏和寒冬季节室内热环境质量恶劣,当采用采暖、空调时,其能源利用效率低。制定本标准是为了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人民居住舒适水平的前提下,提高采暖、空调能源利用效率,贯彻执行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1.0.5 本标准对居住建筑的有关建筑、热工以及采暖、空调和通风设计中应控制与能耗有关的指标和应采取的节能措做出了规定。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有的也做出了节能规定。所以,在进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