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BJ/T36-024-2014 建标库

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1、4.2.2和4.2.3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2 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指标,方可进行综合判断:
    1 南、北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超过本标准中各自规定限值的20%,其中,在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2 屋面传热系数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3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户门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5.0.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应以建筑物在本标准第5.0.7条规定的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为判据。

5.0.4 设计的节能建筑在规定条件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在同样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

5.0.5 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以及平面划分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本标准表4.2.1的规定时,应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物每个开间外墙和屋面的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面积两部分,并应使得参照建筑外围护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照建筑的体积等于本标准表4.2.1中对应的体形系数限值;
    3 参照建筑外墙的开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大于本标准表4.2.3-1的规定时,应缩小该开间的窗面积,并应使得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符合本标准表4.2.3-1的规定;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小于本标准表4.2.3-1的规定时,该开间的窗面积不应作调整。
    4 参照建筑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第4.2.2条中对应的限值,外窗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第4.2.3条中对应的限值。

5.0.6 设计节能建筑和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可采用DEST、DOE-2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作为计算工具,并应采用同一版本计算软件。

5.0.7 设计节能建筑和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应全天为18℃,夏季应全天为26℃。
    2 采暖计算期应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期应为当年6月15日至8月31日。
    3 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4 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应为1.0次/h。
    5 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时额定能效比应取2.3,采暖时额定能效比应取1.9。
    6 室内得热平均强度应取4.3W/m2
    7 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