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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冀建法!规[200》0]2号   】。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 第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 第《十二条 《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第十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 《 《第二十?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