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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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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法规[2000!]2号
】。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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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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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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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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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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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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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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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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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 :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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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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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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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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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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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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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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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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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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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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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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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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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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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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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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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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