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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冀【建,法规[2000【]2号
—。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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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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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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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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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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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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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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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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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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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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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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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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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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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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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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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
?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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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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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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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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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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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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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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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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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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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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