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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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法规[2】000]2号
】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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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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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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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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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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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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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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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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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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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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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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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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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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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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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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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七条 —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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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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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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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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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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