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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冀建法《规[20《00]?2号: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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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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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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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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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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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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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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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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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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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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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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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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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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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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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 :第,十五:条 :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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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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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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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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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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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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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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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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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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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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