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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冀建法规[20【00]2《。号 :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 第十五条—。。 ,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 ,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 ,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第:十九条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 第二十!。一条 ?。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