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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冀建法【规[:2000]2—号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 ,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四条 ?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    《。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第十!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