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冀建法规[200】0]2号 》。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 》。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 第八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第十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 ? :。 第:二十三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