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冀】建法规?[,2000]2号【。
《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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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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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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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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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 《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 第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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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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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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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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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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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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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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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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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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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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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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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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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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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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