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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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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法—规[200》0]:2号: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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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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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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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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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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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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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 ?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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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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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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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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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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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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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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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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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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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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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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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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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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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 第二十三》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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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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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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