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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冀建法规[2【000?]2号?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 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   》。。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 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 ,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管理—机,。构存档?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 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 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改: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 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 ,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 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 第?十八条 《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 :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 — 第十九条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 服务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 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 ,。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 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 ,第二十三条》 ,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