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 编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城乡【规,划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功能、?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布》局明确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等  ! 第九条 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市的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满足城市】规划区和相邻区【域未来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要素发展变化的!需要  《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和建设时序!应当作为相》应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条 —。本市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林地!、,森林公园、中心【城区的山体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特定!。自然:区域:。; :  (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区域;  》。 (四)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 ,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总结对《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城乡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环境容量、防灾!减,灾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特—色风貌保护等—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  :对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但—。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概念:规,划作为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规划控《制线确定《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提供基础信息】   建立城乡规】划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促进区域、》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开发与《。共享:实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基?础资料信《息的协同开发和【动态维护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规模、时序】以及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供应和!建设投?。资计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居住区和特》定经济?区,域建设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系统建设并】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计划?交付使用   【镇的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周?边农村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决定方式以及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法定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规划许可》权,授权、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交其他!组织:行,使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建!筑界线以及必须【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   土地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 自:规划条件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   (二】。)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  :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主体工程、外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室外工程、环境景观!、夜景观《照明等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进行恢?复性建设的按照前列!。规定公示《、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  在批准使—用期间的临》时建筑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对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 ?  使用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公《。。益用途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 独立开发的—。用于商业、交通、】停车、仓储、能源、!人民防空等的地【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 建:筑,日,照间距的具体计【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相—。邻居住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提前《二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对公示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公告?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和相关规划确定的】相邻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布局等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向?设计单位如实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三,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居住建】筑,。与商业建筑》混合建设的商业建】筑的使用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消防等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决定或者批准—拆除  《 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   第四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对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   (一!)由山体、水体、丘!。陵,地形、沙滩、礁石】。、岬角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 ?  (?三)现有城市空【间尺度、街巷格【局等整?体风:貌;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特色》风貌保护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特色风】。貌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本,市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一条? 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山体等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保持?。自然风貌特色 【  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道路对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认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  第五十》三条 历史城—。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自然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   第五】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和维护《有特色的、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装修】材质、色《彩以及室外广—告,。、雕塑、夜景观照明!。和户外环境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按照【程序组织《专业设计《。经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建设!。活动  《 第五十六条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示组】织专家论证并—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时间、专家论证时】间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其原有风貌、格!局和形?。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影】响的评估《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 第五十七条—。 根据历史建筑价】。值、特色和》。保护要求不同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的修缮!计划:及时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对—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困难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其原:有,价值和特色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 第六?十条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历史【建筑禁止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以及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 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并!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可以:进行恢?复性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恢复性》建,设应当按照原—地、原占地面积、原!建,。。筑体量?、,原建筑外观进行规划!与设计   第【六十一条《 对保护《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县级》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以及核准的相关!施工图纸《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  :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不能!直接:确,认时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原许可资料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予《以确认   —第六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临时建筑跟】。踪监督制度随时【检查临时建筑的建设!、使用情况对使用期!满后没?有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查处   】对申请利《用或者?部分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申请利用建—筑,。。物从事不符合其批】准的使用性质或【者,使用功能的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二)经依法】批准修?改的城乡规划;【。   ?(三)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   (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 第六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或,者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公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建设项目【。。未组织?公示、专家论—。证或者未《。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   第七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规划《设计指标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该许可 !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违法《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临时建筑【或者转让、租赁临】。时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规—划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未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已拆:除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能—计算面积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的建:设项目?设计不?。符合: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委托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  (一)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和: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改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  第八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村镇规?划条例?、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