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2011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编《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城:乡规划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功能、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布局】明,确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等
】第九条 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市的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满足城市规【。划,区,和相邻区域未来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要素发展变【化的需要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和建设时序【应当作为相应—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本市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林地!、森林公园、中【心,城区:的山体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特【。定自然?区域;
—(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区域;
— (四?),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总结对—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城乡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环境容量、防!灾减灾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特!色风貌?保护等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 , ,对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但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概念规划作】为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规划控制线!确定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范围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提供基础信息】
建立城乡规】划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促进区域、》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开发?与共享实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基础资料信息】的协:同开发和动态—。。。维护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规模、时序以及】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供应和建设投资计】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居住区和特定经】济区域建设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系统建设并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计划交付使》用
镇的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周边农?村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决定方式以及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法定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规划许可权授权、!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交其《他组织行使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建筑界线】以及必须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
? ,土地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 自规划条件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
,。 (二)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
,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主体工程《、外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室外工程《、环境景观、夜【景观照明等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进行恢复《性建设的按照—前列规定公示、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在批准使】用,期间的临时建筑【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对: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
使用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公》益用途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 独立开发的【用于商业、》交通、停车、—仓储、能源、—人民防空等的地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建筑日照间距—。的具体计《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相邻居住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提,前二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对公示!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公—告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和相关规划!确定的?相邻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布局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向设:计单位如实》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三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居住!建筑与商《业建筑混《合建设的商业建筑的!。使用: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消防等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决定或者批准拆】除
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
: 第四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对《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 ,第四十八条 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
《 (一)由山体【、水体?、丘陵?地形:、沙滩、礁石、岬角!。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
(三)现有!城市空间《尺度、街巷》。格局等整体风—貌;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特色风貌保护
【。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特色风貌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本:市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一,条 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山体等】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保持自然风貌】特色
》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道路对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经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认》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第五十三条】 历史城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自然—。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
》。 第五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和维护—有特色的、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装修材质、!色彩以及室外—广,告、雕塑《、夜:景观照明《和户外环境》。。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按照程序组织专!业设计经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六条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示组】织,专家论证并》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时间、专家论—证,时间:。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其原有?。风貌、格局和—形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影响的—评,估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根:据历史?建筑价值、特色和】保护要求《不同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的修?缮计划及时》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对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困难【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其原有价《值和特色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五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第六十条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历史》建筑禁?止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以及》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并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可以进】。行恢复性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恢复性《建,设应当按照原地【、原占地《面积:。、原建筑体量、原】建筑外观进行规划】与设计
》 第六十《一,条, 对保护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县级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以及核准的—。相关施工图纸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不能直接确认时【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原许可资料》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予以确认!
: 第六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临时建筑—跟踪监督制度随【时,检,查临时建《筑的建设《、使用?情况:对使用期满后—。没有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查处
? 对申请利用【或者部分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申请:。利用建筑物从事【不,符合其批准》的使用性质或者使用!功能的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二?)经依法批准修【改的城乡规划—;,
, (三)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
】 (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或者】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公示的;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建设项目未》组织公示、专—家,论证:或者未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的;
【。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
》 第七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规划设!计指标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该许【可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违法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临》时建筑或《者转让、租赁—临时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规划】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未: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已》拆除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能计算面积】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的建设项目设计不符!合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委托】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和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改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未经【批准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第八—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村镇:规划条例、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