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编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城乡规划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功能、—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布局—明确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等
第九【条 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市:的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满?足城市规划》区和相邻区》。域未来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要素发?展,变化的需要》
: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和建《设时序应当作为相】应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本市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林地、森林公园!、中心?城区的山体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特定】自然区域《;
(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区,域;
》(四)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一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总》结对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城乡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环境容?量、:防灾减灾《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特色风貌保护等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对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但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概念规划作》为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规划控制线确】定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提》。供基础信息
【 建立城乡》规划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促进区域、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开发与共享实】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基础资料信息的】协同开发《。和动态维《。护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规》模、时序以》及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供应和建设投资计】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居住区和特定经】济区域建《。设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系统建设并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计【划,交付使用《
镇的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周边农!村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制度
《 规划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决定方式《以及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法?定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规划许可权授权】、,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交其他组织行】使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建《筑界线?。。以及必须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
土地—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自《规划条件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意:见书失效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
(【二)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
》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主体工程、外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室外工程、环—境景观、夜景观照】明等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进行:恢复:性建:设的按照前列规【定公示、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
《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在批:准,使用期间《的临时建筑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对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
! 使用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公》。益用途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独立开】发的用?于商:业、交通《、,停车、仓储、—能源、人民防空等的!地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建筑日照间距的【具体:计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相邻?居住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提前二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对公示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公告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和相关规划确定】的,相,邻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布局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向设计单位如】。实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三【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居住》建筑:与商业建筑混合建设!的商业建筑的使用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消防等】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决定或》者批准拆《除
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
第【四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对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
? (一)由》山体、?水,体、丘?陵地形、沙》滩、:礁石、岬角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
》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
? :。(三)现有城市空】间尺度、街巷—格局等整体风貌;】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特色风貌保护
!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特色风貌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本市: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一条 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山体等!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保》。。持自然?风貌:特色
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道路对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经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认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 第五十三条— ,历史城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自《然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
第五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和维护?有,特色:的、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装修《。材质:、色:彩,以及室外广告、雕】塑、夜景观》照明和户《外环境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 第五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按照《程序组织专业—设计经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建设活动
!。 :第,五十:六条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示组—织专家论证并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时—间、:专家论证《时间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其原有风貌】、格局和形》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影响的评—估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 第五十》七条 根据历史建】筑价值、《。特色和保《护要求不同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的》修缮计划及时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对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困【难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其原有】价值和特《色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第六十【条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历—史建:筑禁:止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以及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并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可《以进行恢复性—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恢复性建设应当!。按照原地、原占【地面积、原建筑【体量、原建筑外【观进行规划与—设计
第六【十一条 对保护【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县级】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以及核准的!相关施工图纸—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不能直接确认时】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原许可!资料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予以确!。认,
?第六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临时【建筑跟踪《监督制?度随时检查临—时建筑的建设、【使用:情况对使用期满【后没有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查处
! ,对申请利用或者部分!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申请利】。用建筑物从事不符合!其批准的使用性质】或者使用功》能的: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经《依法批准修改的【城乡规划;
(!三):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
(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 第六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或:者,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公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建设项目未》组,织,公示、专家》论证或者未》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
【第,七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规】划设计指标》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该许可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违?法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临时建筑或者【转让、租赁》临时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规划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未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已拆除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能计算面积—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的建设】项目设计不符合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委托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和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改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第八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村镇规划条例、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