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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编《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城乡规划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功能、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布局明确》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等   第九条! 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市的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满足城市!规,划区:和相邻?区域:未来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要素发》展变化?。的需要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和建】。设时序应当作为相应!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本市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林地【、,森林公?园、:。中心城区《的山体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特定自!然区域; 》。。  :(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区域?;,   (四)—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一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总结对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城乡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环境容量【、防灾减灾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特色风?貌,保护等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  对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但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概念规划作!。为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参考依据 !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规划》。控制线确定》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范围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提》供基础信《息 :  建立城乡规划】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促进区域》。、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开发与共享》实,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基础资?料信息?的协同开发和动【态维:。护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规模、时序!以及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供应和建设投资!计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居住区?和,特定经济区域—建设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系统建设并—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计:划交付使用   】。镇,的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周边农村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决《定方式以《及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法定【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规划许可《权授权?、,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交其!他组织行使》。。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建筑?界,线以:及必须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   《土地:。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自规划条件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   (》二,)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主体工程、外【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室外工【程、环境景观、夜】景观照明等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进行恢复性建设】的按照前列规—定公示、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 ,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在—批准使用期》间的临?。时建筑?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对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   ?使用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公益!用途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独》立开发的用》。于商业、交通、【停车:、,仓储、?能源、人民防空等】的地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建筑日照【。间距:的具体计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相邻》居住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提前二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对公示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公告》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和相关规【划确定?的相邻?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布局等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向设计】。单位如?实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三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居住建筑与商业建】筑,混合建设的商—业建筑的使用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消防等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决定或者《批准:拆除   》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   第四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对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   (【一,)由山体、》水体、丘陵地形、】沙滩:、礁石、岬》角,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  》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   (三】)现有城市》空间尺度、街—巷格局等整体风【貌; ?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特色风貌保护!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特色】风貌:。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本市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山体等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保,持自然风《貌特色   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道!路对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认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第五十!三条 ?历史城?。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自然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   !。第五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和维—护有特色的、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装修材质、色】彩以及室《外广告、雕》塑、:夜景观照明》和户外环《境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按照程序!组织专?业设计经《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六条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示组织—专家论证并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时间、专家论】证时:间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其—原有风貌、》格,局和形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影响的评估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 ,第五十七《条 根据历》史建:筑价值、特色和保】护要:求不同?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的修【缮计划及《。时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对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困难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其:原有价值《和特色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五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第六】十条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历史建—。筑禁止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以及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 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并【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可以进行恢》。。复性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恢复》性建设应当按照原】地,、原占地面》积、原建筑》。体量、原建筑外观】进行规划《与,设计   第六【十一条 对保护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县级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以及核准的相关施!工图纸?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 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不能直!接确认时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原许可资料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予以确认 】  第六《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临?时建筑?跟踪监督制度随【时检查临时建筑的】建设:、使用情《况对使用期满后【没有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查处   对申请】。利用或者部分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申请利用建筑物!从,事不符合其批准的】使用性质或》者使用?。功能的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经依《法批准修改的城乡规!划,;   (三—),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   (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  第六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或者《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公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建设项目未组】织公示、《专家论证或》者未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 】  第七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规【划设计?指,标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该许可  》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违《法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临时建【。筑,或者转让、租赁临】时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规划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未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已拆除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能计算《面积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的建设项!目设计不符合—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委托: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 (一)《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和: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改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第八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村镇规划条【例、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