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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 ,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二)【离休:、退:休的; —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