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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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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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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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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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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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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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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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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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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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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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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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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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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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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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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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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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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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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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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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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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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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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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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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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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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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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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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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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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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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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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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
《(二)离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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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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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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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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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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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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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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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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