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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 ,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 (二)离【休、退休的;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