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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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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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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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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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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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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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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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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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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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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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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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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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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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二)离休、退】休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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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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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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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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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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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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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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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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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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