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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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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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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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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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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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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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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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
?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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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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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 ,
: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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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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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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