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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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
: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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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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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 ,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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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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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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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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