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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    《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   ?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二》。)离:休,、退休的;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