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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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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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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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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
: (二)离休—、退休的;
】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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