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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  :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 ,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