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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    》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 ,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  ? :(二)离休、—。退休的; 》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