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