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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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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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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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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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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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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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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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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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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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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
: :(二)?离休、退休的;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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