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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 :。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    !第八: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 :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  :  《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二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 , :。 ,  : (二)离休】、退休的;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 :  :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 : ,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  :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