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
第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
《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
】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 (四)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
(二)】执业注册状况信【息,;
(三)!执业业绩信息;
! (四)继续教!育信息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市建?管办负责建立—上,海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
标!准和程序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记录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记—录到信?息平台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应当在?信息平台中自动生成!并按规定送达和【记录记录主体如【下
》 (一)在建—设程序手《续办:理、现场管理、【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建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记录;
—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或者由相关信】息产生部门录入;
! :。 :(三)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程度等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利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实名【举报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记,录后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已公】开或者使用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记录部?门应当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市建管办审核后【通知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公开!时,限为企业存续—期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公开】期限为注册有效期;!获奖等良好行—为信息?公开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时《限设定为“轻微”】。的不予公《开、设定为“一【般”的?公开一年、设定为】“较重”的公开【二年、设定为—“,。严,重”的公开三年【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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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与本》。。市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涉及工?商、:税务、?银,行、:人保、质监、安【监、监察和司法【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等途径获取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动态监》管、行政执法、市】场准:入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信息记【录部门应《当规范、客观、【公正地记录》。。。信息及时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窜改信息《数据如相关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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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