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
《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 (》四)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
: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
(二)!执业注册状况信息;!
《 (三)《执业业绩信》息;
【(四)继续教育【信息:
: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市建:管,办负责建立上海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
》。 标准—和程:序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记录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记录到信息!。平台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应当—。在信息平台中自动】生成并按规定送【达和记录记》录主体如《。下
(一】)在建设程》序手续办理》、现场管《。理、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建!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记录;
!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或者由相关】信,息产生部门录入;
! 《(三)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程度等》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利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实名举报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记录后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已公开或者使用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记录部门应当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市建管办审【核,后通:。知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公开《时限为企业存续期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公开:期限为注册有效【期;获?。奖等良好行为信息】公开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时限设定为“!轻微”的《不予公开、》设定:为“一般”的—公开一年、设定【为“较重”》的公开?二年、设定为—“严重?”的公?开三年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与本市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涉,及工商、《税务、银行》、人保、质监、安监!、监察和司法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等途径获取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动态监管、行政执】法、市场准》入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信息记录!部门应当规范、客观!、公:正地记?录,信息及时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窜改》信息数据如相关【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