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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 第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 第五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    !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 ,   (四)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 【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     (二【)执业?注册状况《信息; 《    (三—。)执业业绩信—息;     【(四)继续教育信】息  ?。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市建《管办负?责建立上《海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   ?  标准和程序【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记录!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记录到信息平台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应当在信息平【台中:自动生?成并:按规定?。送达和?记录记录主体—如下     (】一)在建设程序【手续办理、现场管】理、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建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记录:;  ?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或者由相关!信,息产生部门录入【。;     (三】)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程《度,等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调整完善 !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利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实名举【报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记录:后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已公—。开或者使《用,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记录部门应当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市!建管办审核后通知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公开时限为企业存!。续期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公开期限为注册!有效:期;获奖等良好行】为信息公开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时限】设,定为“轻《微,”的不予公开、【设定为“一》般”的公开一—年、设定《为“较重”的公【开二:年、设定为“严【重”的公开三年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与本市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   涉《及工商、税务、银行!、人保、质监、安监!、监察和司法—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等【途,径获取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动态监管、行政】执法、市场准入【。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第十九条 信息】记录部门应当—规范、?客观、公《正地记录信》息及:时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窜改信】息数据?如,相关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