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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 ,。   ?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  !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四)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 ,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     (二【)执业注册状—况,信,。息;     (】三):执,业业绩?信,息; ?    (四)继】续教育信息   】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市建管办负责建】立上:海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   》  标准《和程序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记【录,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记录:到信息平台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应当在信息平台!中自动生成并—按规定送达》和记:录记录主体如—下  ?。  : (一)在建设程】序手续办《理、现场管理、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建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记录;    】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或者由相》关信息产生部—。门录入;  —  : ,(三)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记录《 ,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程《度等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利,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实《。名举报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记录后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已【公开或者使用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记录部门应!当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市建?。管办审核后通知【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公开时限为!企业存续期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公开期—。限,为注册有《效,期;获奖等良好行为!信,息,公开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时限设!。定为“轻微”的【不予公开、》设定为“一般”的】公开:一年、?。设定为“较》重”的公《开,二年、设定为—“严重”的公开三年!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与本市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    涉及工商】、税务、银行—、人:保,、质监、安监、监察!和,司法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等途!径获取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动!态监管、《行政:执法、市场》准入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信息记录—部门应?当规范、客观、公】正地:记录信?息及:时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窜改信《息数据如相》。关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