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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 ,第三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四)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     (二【)执业注册状况信】息;    — (三)执业业绩】信息;    【。 (四)《继续教育信息  】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市建管办负责建立】上,海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     标准和!程序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记:录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记录—到信息平台》。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应当在?信,息平台中自动生成】并按规定送达和【记录记录主体如下】。  :   (《一)在建《设程序手续办—理、:现场管理《、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建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记录?;  ?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或者由相关】。信息产生部门录入】;     (三)!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记录 《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程度等》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利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实【名举报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记录:后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已!公开或者《使用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记》录部门应《当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市建管《。办审核后通知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公开时《限为:企业存续期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公,开期限为注》册有:效期;获奖等良好】行为信息公开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时限设定为“轻微”!。的不予公开、设定】为,。“一般”的公开一年!、设定?为“:较重”的《公开:二年、?设,定为“?。严重:”的公开三年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布【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与本市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涉及工商、税务【、银行、人》保、:质监、?安监、监《察和司法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等途《。径获取?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动态监管】、行政执法、—市场准入《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信息记录《部,。门应当?规范、客《观,、公正地记》录信息及时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窜?改信息数《据如相关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