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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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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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 (四?)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
?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
》(二:),执业注册状况信息】。;
《 (三)执—业业绩信《。息;
》。 (四)继—续教育信息》
《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市建管办负—责建:立,。上海:。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
: : 标:准和程序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记录?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记录到信《息平台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应当】在信息平台》。中自动?。。生成并?按规定送达和记【录记录主体》如下
—。 (一?)在建?设程序手续办理、】现场管理、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建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记录;—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或者由相关!信息产生部门—录入;
》。 (三)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程度等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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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利】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实名举报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记录后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已公开或者使用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记录部门应】当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市建—管办审核后通知【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公开时限为—企业存续期》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公开期限】为注册有效期—;获奖等《良好行为《信息公开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时限!设定为“轻》。微”:。的不予公《。开、设定为“一【般”的公开一—年、设定为“较重”!的公开二年、—设定为“严重”的公!。开三年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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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与本市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涉及工商、税务【、银行、《人保、质监、安监、!监察和司《法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等,途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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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动态监管、!行政执法《、市场准入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信息记录部门】应当规范《。、客观、《公正地记录信息【及时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窜改信?息数据如相》关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