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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  :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   (四》)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   】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     (二】)执业注册状况信】息;   》  (三)执业业】绩信息;   【  :(四)继续教育【信息:     (五【)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等?信息 ?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市建管【办负责建立上海【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 —    《标准和程序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记录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记录到信息平台【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应当《在信息平台中自动生!成并按规定送—达和记录记录主【体如下 《 ,   ?(一)在建》设程序手续办—理、现场管理—、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建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记录;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或者由相关信—息产生部门录入; !    (三)【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记录 ?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程度等级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利《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实名举报市—建管委或者市—建管办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记录后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已公《。开或者使《用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记录?部门应当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市建管办!审核:后通知?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门户网站】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公开时限》为企业存续》期,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基本信息—公,开期限?为注册有效期—;获奖等良好行为】信息公开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时限设定为“轻微”!的不予公开》、设定为“一—般”的公开一年、设!定为“较《重”的公开》二年、设定为—“严重”的》公开三年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布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与本【市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涉【。及,工商、税务、—。银行:、,人保、质监、安【监、:监,察和司法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等途径获—取 :。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动态?监管、行政执法、市!场准入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信》息记录部门》应当规范、客观、】公正地记录》信息:及时更新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窜改信息数》据如相关《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