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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 昆《政发〔2009〕】60: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呈贡新—区管委会《(呈贡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     现将!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第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  :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W《=10-3×b【×(A1×a1【+A2×a2) !式中 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 :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     【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 ,     —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667×10-【2×q×(》A1×?f,1+A2×f2)】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 ,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 ,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 【式,中 :P设:计重现期a》; 《      t降雨!历时:min;《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9;    【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 【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    》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5》0,。毫米 》。 ? 第十二条 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确《定, 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其它明显标】志 :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包含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照办理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 , 第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 :。 第十?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 :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负责管理的贮】水,湖塘洼地、坝塘、沼!泽地等应《作为拦蓄收集雨洪】水工程设施》利用建设单位不得】填埋确?需填埋的应当—经,市水利局依法批【准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