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
:
昆政发〔2—009?〕60?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呈贡?。新区:管委:。会,(呈贡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 现?将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 :
,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
,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 《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
》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 ?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
W=10-3】×,b×(A1×a1】+A2×a》2)
式中 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
: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
: , ?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
【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 :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6:。67×10-2×】q×(A1×f1】+,A2×f2)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
, ?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
?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
式中】 P设计重现—期a:;
》 : : t降雨历时—。min;
》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 :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9;
】
,。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
—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 》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
《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50毫米!
》
第十二条【 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确定 !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其它明显标志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包—含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照办》理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 第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负责管理的贮水】湖塘洼?地、坝塘、沼—泽地等应作为—。拦蓄收集雨洪水工程!。设施:利用建设单》位不得填埋确—需填埋的应当经【市水利局依法—批准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2《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