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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 昆?政发:〔2009〕60】 号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呈贡》新区管委会(呈贡】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 :    现将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    —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 :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 : 第: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W=10!。-3×b×(A1】×a:1+A2×a2【) 式中 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  :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     》。。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 Q=?1,.667×》10-?2×q×(A1【。×f1+A2×f2!)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 : ,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 式】中 P设计》重现期a; —    —  t降雨历时【min?;    】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9;《 ,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 】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 , ,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 ?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50:毫米: : 》 第十二条 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确定 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 《 第十三《条 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其它明显—标志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包含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照办理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 【。第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负!责管:理的贮?水湖塘?洼地:。、坝塘?、沼泽地等应作为拦!蓄收集雨洪水工程设!施利用建设单—位,不得填埋确需填埋的!应当经市水利局依法!。。批准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2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