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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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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发〔20!09〕60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呈贡新区管委—会(呈贡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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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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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 《。。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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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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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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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 《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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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W=10-】3×:b×(A《1×a1+A2×a!2)
式中— 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 ?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 :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 ,。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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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6【。7×10《-2×?q×:(A1×f1+A2!×f:2)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 》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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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设计重现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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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降雨历时min】;
】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 ?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9;
】。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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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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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 ?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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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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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 ? ,。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5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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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确【定 :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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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其它明显标—志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包含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照【办理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 第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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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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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负【责管理的《。。贮水湖塘《洼地、?坝塘、?沼,泽地等?应作为拦《蓄收集雨洪水工【程设施?利,用建设单《位不得填《埋确需?填埋的应当经—市水利局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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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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