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政发】〔2009〕—60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呈《贡新区管委会(【。呈,贡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 : 现将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
?
: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第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W】=10?-3×?b×(?A1×a1》+A2×a2)
!式中 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 》 ,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 《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 《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
》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6【67×10-—2,×,q×(A1×—f1+A2×f2)!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 :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
】 ,式中 P设计—重现期a《;,
? , ? t降雨历时mi!n;
》 《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 》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9;
【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
? 《 ,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
?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
: ,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5?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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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确定 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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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其它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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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包含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照办理】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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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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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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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负:责管理?的贮水?湖塘洼地《、坝塘、沼泽地等应!作为拦蓄收集雨【洪水:工程设?施利:用建:设单位不得填—埋确需填埋的应当经!市水利局依法批【准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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