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建设项目有关的备案、核准或者批准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型建筑工程申报时,应当同时报送交通分析、环境评价报告等文件。

    新建建筑申报时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并经放线、验线后实施。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实地查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有关资料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周边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在批准的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予拆除。

第二十五条 新建多层住宅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1比1.35,并列建筑之间应不小于6米;高层及不规则多层布局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确定,并应符合消防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旧城改造区拆迁后,新建住宅四周拆除旧房范围不得小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新征地建设多层住宅,保留空地范围不得小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在保留空地内,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门厅、踏步、橱窗以及突出外墙的廊、柱,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第二十八条 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住宅小区,必须对市政基础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教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人防设施统一规划,统一投资,同步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风景名胜。

    临城市主干道、广场、旅游点的雕塑、牌匾、大门、围墙、小品建筑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