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