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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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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 第27》6号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
:二○一○年八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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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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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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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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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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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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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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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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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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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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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
《。
(?二)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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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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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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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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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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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
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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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 ,
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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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
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
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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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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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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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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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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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
》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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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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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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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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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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