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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 省政府令 【第276号 【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 ?二○一○年八—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 ,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 ,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二)拆迁安置房;! :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 ,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 ,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 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   《。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    《 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   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    —(,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  :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  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   ? 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 (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  《 ,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 :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