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省政府令! 第2?76号 《。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八月九》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 ,
,
: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
》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
,
(二?。)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
: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 ,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
《
:
,。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
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
:
《
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
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
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
《
(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
: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
,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 ,
(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
(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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