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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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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 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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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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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八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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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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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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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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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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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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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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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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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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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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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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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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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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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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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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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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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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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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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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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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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安置房!;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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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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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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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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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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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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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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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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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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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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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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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
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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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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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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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
—。(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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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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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
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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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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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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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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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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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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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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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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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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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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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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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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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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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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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