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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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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 【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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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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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
二○一—○年八月九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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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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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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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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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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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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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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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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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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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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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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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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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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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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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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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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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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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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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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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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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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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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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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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安置房;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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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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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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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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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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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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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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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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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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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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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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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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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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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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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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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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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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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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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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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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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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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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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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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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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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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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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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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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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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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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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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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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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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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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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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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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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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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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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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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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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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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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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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