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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省政?府,令 第?276号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 ?二○一○年八月【九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 ,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    》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拆迁《安置房;《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   》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 ,。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  ?  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 , 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    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 , ,    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 ,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  ?  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 ,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 ,    》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 :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 ?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