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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省政府令《 第:2,76号?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八月—九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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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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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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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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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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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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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
:(二:。)拆迁安置房; !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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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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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
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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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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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
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
》
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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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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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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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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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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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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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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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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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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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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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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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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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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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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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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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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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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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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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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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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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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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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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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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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