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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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 第【276?号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二○一○】年八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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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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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 ,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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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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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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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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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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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 :。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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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安置房;】 ,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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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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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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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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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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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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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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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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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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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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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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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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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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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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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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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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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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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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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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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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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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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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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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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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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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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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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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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 :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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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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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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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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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
(】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
《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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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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