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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 第276号!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省长
— 二○一○年八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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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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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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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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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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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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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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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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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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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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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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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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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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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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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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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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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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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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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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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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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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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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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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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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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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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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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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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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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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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
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
》
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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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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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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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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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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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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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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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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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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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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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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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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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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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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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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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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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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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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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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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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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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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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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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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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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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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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