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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省:政府令 第》276号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 二○一○年八!月九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   ? ,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 ,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  ?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二)拆迁—安置房?; ?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 ,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 ,  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 第十?七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    【第十:八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    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原有住《房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 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暂时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给予!实物配租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对已获得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原有《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 》   (》二)原?有住房?。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承租租金标!准应当?相当或者适》当,高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 :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  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    》第,。二十六条《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化情况—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    》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一)未建立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的;! : :。   (二)【未按照规定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 】    —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未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    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