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规—划局规划条件中【沿街商业设置要求
!
德规发[201】1]6号
》
关于印发德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审,查工作规程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规划院
】
: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日《照,分析:审查:标准明确规划条【件,中停车泊位及—沿街商?业设置指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等,有关:。法规、规范》及规:定现将?。德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审?查工作规程》。、德州市规划局【规划条件中停车泊位!设置要求、》德州:市规划局《规划条件中沿街【商业:设置要求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
《。 为优《化,城市:商业布局有效配置】商业资源提》升商业品位保—障商业快速、健康、!持续、有序发—展对德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区沿街?商业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 :。一、沿街商》。业布置比例》控制
《 ? ,(一)一般》地段
— 对一】般,地段沿街商业商住】比,指,标原:则上:按表1进行》控制
表》1 商住》比指标
】 ,
? : ,
:
道—路红线宽度》L(米)
—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道路平行于】条式住宅
【 点式住宅及道!路垂:。直于条式住宅
【
: 道路于—行于条式住》。宅
《 点式住宅【及道路垂直于条式】住宅
》
》
: 主干路【
L≥】60
】50%
【 , 40%
【 : 40%
! 3:0%
】
【 40≤L》<60?
7【0%
》。 : 5:0%
?
》50:%
:
《 40%
】
— 次》干路
【 2:5≤L<40
【
》80%
【。。 70%
! , 70?%
:
50%
!
— ,
《。。 :支路
L!<25
— ?100%
】 10《0%
?
》100%
》
, 100%
!。
《
注《。。①商住比是》指住宅区沿街商业长!。度,与住宅区沿街长【。度的百分比
【 ②》商住比?不得大于表》中,数值
】(二:)已完成城市—设计:的,重点:地段:
,
】 已完成城市设计的!重点:地段按照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设置沿【街商业与《。城,市重点地段相邻地】。段可参照重点地段沿!街建筑性质确—定住宅区沿街商业设!置,情况
(!。三,)城市商《业中心及规划商业】街区
?
: : , 1、老城商!业中:心区地?段内及围《合老:城区商业中心地段的!道路两侧的住宅区沿!街可全部设置商业】
【 : 2、?新,。城区商?。业中:心地段内住宅区【沿街可全部设—置商业设施商业设】施需以大型商业设】施为主
《
《 3、区级!商业:中心地段内住宅【区沿街?可全部设置》。商业设施
— ? 4、规划!商业街区沿街可全部!设置商业设》施
二、商】业层:数及外墙装饰—控制
《 (一)沿街!商业层数及首层【层高:按表2进行控制
!表,2, 沿街商《业层数及首层—层高设置情况一览表!
】
【。 : , 道路红线宽—度L(?米)
《 旧城—区
》 新?城,区
【
道!路平行于《条式住宅
】 , 点式住《宅及:道路垂?直于条式住》宅
:。
《 道路平行于条式】住宅
【 点式住宅及道路】垂直于条式住—宅
!
? : 建筑层《数
— 首层层 高【(米)
》 建筑层【。数
《 , 首?层层 高(—米,),
建【筑层数?
? : 首层层 高(】米)
【。 建筑层数
! 首层层 【高(:米):
?
》
—主干路
— ≥《60
《 3
【 4.—5
》 3?
: 4.5
】
》。4
? 4.—5
4】
4【.5:
!
40【≤L<6《。0
:
, 《3
《。 4.5
】 3
】 ?4.5
《
: ?3
? 4.5
! , 4《。
4【.5
》
! 次干路
—
25≤】L<40
》
》2
4】
: 《2,
: : 4.5》
: 2》
4.5!
《 3?
》 5
!。
【支路
】L<25
— 1
! 4
【 1
》 , 4
— ? 2
》 ?4
【2
》 4?
【
注①商业设【施,层高大于5米(【不含5米)的—按标准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6米(不》含,‘米)的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②【商业层?数及首层层》高不得小于表中【数值
(!。二)沿街商业二【层及三层层高不宜】小,。于4米沿街商业为三!层的总高度不宜【小于13米
! (三)沿—街商业建筑》设,施外墙装饰》应为石材局部可为面!砖、陶板、》。铝板等不得使用普通!外墙涂料
【
三:、适:用范围
》 1、在德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编研策】划,。。方案、规划条件时】应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 2《、本要?求发布之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按照】原规划条《件要求内容执—行
3】、本要求《发布之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未申:。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应满—足第二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