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府通〔2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攻坚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发展,现将我市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的有关制度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瓦斯防治等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完善集团公司技术审批、安全检查、隐患跟踪督办等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凡注册办公地点不在毕节市境内的煤矿集团公司,必须在毕节市境内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对毕节市境内的所属煤矿进行安全管理。
(二)建立瓦斯实验室,健全抽采达标及消突达标确认制度。
煤矿集团公司必须建立瓦斯实验室,配齐配全各种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等瓦斯基本参数的仪器、仪表,特别是DGC、WTC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煤矿瓦斯治理及防突管理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将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指标作为评价消突达标、抽采达标的重要评价指标。
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抽采评价等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由瓦斯实验室负责现场相关数据采集。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煤矿抽采达标、消突达标进行专项确认,并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经县级安监部门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三)建立煤矿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瓦斯抽采计划、探放水计划备案确认制度。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采掘作业、瓦斯抽采、探放水计划。年度采掘作业计划应当明确采掘地点、接续时间、凿岩方式和落煤方式、采掘进度等;年度瓦斯抽采计划应当明确钻孔工程量、保护层面积、瓦斯抽采量及瓦斯抽采率等;年度探放水计划应当明确探放水钻孔工程量、井巷工程量等。
煤矿编制的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瓦斯抽采计划、探放水计划必须报上级集团公司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每年度2月28日前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经县级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监管、国土等部门进行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县(区)行业管理部门要将以上计划上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按月调度汇总采掘作业、瓦斯抽采、探放水工作完成情况。
按年度、季度、月度对采掘作业计划、瓦斯抽采计划、探放水计划实施同步考核。
二、建立煤矿采掘工作面公告制度
煤矿要将经备案确认的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在矿井井口、班前会议室、工业广场专栏等醒目处进行公告,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监督。严格禁止擅自在公告区域外进行生产建设。
三、实行“五职矿长”准入、登记备案、黑名单制度
(一)建立“五职矿长”准入制度。
对在我市境内从事煤矿安全管理的“五职矿长”,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际安全技能准入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我市煤矿担任“五职矿长”,并实施动态管理;对考试不合格者进行强化培训,培训后考试仍不合格者不得在我市境内担任煤矿“五职矿长”。
(二)建立“五职矿长”登记备案制度。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五职矿长”登记备案制度。煤矿必须持聘用的“五职矿长”的安全资格证书及从业经历等材料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煤矿企业“五职矿长”需要变更的,变更前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备案。严禁煤矿擅自聘用未经登记备案的“五职矿长”。
(三)建立“五职矿长”黑名单制度。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全市“五职矿长”信息库,录入全市“五职矿长”基本信息,实行黑名单禁入制度,定期不定期公布禁入的“五职矿长”黑名单。
所在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或存在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负有责任的“五职矿长”,一律列入黑名单。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五职矿长”,我市境内的任何煤矿不得聘用。
煤矿区队长、班组长及从业人员由各县(区)根据实际建立准入、登记备案、黑名单制度。
四、规范远距离放炮管理制度
(一)规范设置启爆地点。
采掘作业面放炮的启爆地点必须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的全风压新鲜风流中的临时避难硐室或永久避难硐室内,且离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实行地面放炮。
(二)实行放炮作业视频监控制度。
启爆地点必须安设视频监控系统。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规定。放炮时由带班矿长清点作业地点人数,确保放炮作业地点及受影响范围人员全部安全撤离到启爆地点后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值班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全程监督,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井下实施放炮。
五、规范密闭管理
(一)建立密闭巡查登记备案制度。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并不定期进行巡查。煤矿必须对井下所有密闭进行编号、登记,逐个建档管理,并将所有密闭绘制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由驻矿安全监管员和片区煤安分局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后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建立新建密闭和启封密闭报告制度。
煤矿新建密闭必须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指派专人现场监督煤矿进行密闭施工,确保密闭质量符合要求,施工完毕后煤矿必须按要求上报登记备案;启封密闭必须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新开掘进作业点进行登记备案,并指派专人现场进行监督,由具备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实施。未经批准擅自新建和启封密闭的,一律视为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六、强化关键环节过程管控
(一)落实停产(建)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
对被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建)整顿的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采取暂扣证照、清缴火工品、限制供电、停发准销票等监管措施,监督煤矿严格按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24小时双岗驻矿盯守,严禁停产(建)整顿煤矿未经规定程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
(二)建立钻孔现场确认制度。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逢掘必探”、“抽采达标”等规定,前探钻及瓦斯抽放钻孔打钻完毕退钻时,必须由驻矿安全监管员现场清点钻杆,并在施工记录上签字确认,确保钻孔施工到位。
(三)规范石门揭煤现场盯守制度。
煤矿石门揭煤前将石门揭煤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同意后,由煤安分局指定专人会同驻矿安全监管员现场盯守,方可组织揭煤作业。
七、强化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一)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以煤矿分布区域为依据,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局下设片区煤安分局,原设置的片区煤安站、所,统一命名为“××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局”,完善县级煤安局、片区煤安分局、驻矿安全监管员“三级”网格化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支持、鼓励各县(区)对县级煤安局、片区煤安分局领导班子实行高配管理。
(二)强化分级督促检查。
县级煤安局对片区煤安分局和驻矿安全监管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实行跟踪督办;片区煤安分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每周对辖区内的煤矿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驻矿不少于20天,入井检查不少于15次,发现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时,要立即报告片区煤安分局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局。
建立煤矿安全监管定期调度会议制度。县级煤安局每周调度1次,煤安分局每天调度1次。
(三)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倒查制度。
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明令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作业、消突抽采不达标及瓦斯超限作业、擅自开采隔离煤柱、布置隐蔽工作面、擅自启封密闭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无人员伤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依规对煤矿严肃查处外,依照有关规定一律实施安全监管责任倒查,对负有责任的驻矿安全监管员、安全监管人员、行业管理及业务管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请各县区将此文件转发各有关单位、各煤矿集团公司、各煤矿。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